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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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直接辭職算違約嗎?

一、簽了合同直接辭職算違約嗎?

簽了合同直接辭職算違約嗎?

1、已經簽定勞動合同,那應該是在試用期,而並非叫實習中;

2、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即可;試用期辭職,稱不上違法;

3、如果試用期已過,也可以辭職,但必須提前一個月正式書面提出申請;

4、試用期過後可以辭職,但並不是不算違法;

5、辭職的本質就是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即便單位同意辭職,但仍然是違約;

6、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單位要扣違約金,也只能接受。

二、籤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嗎?

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提出辭職的,這個是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

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提前3天還是提前30天,都不是強制性條款。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即便沒有提前3天或者30天,用人單位也無法對勞動者進行處罰,但如果因爲沒有提前辭職給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向勞動者追償

三、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提出辭職就是違約行爲,但員工提出辭職要根據實際狀況來決定,還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單位的正式員工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並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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