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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賠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的約定,也能夠如期生效的話,那麼不管是哪一方都需要實際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現實中卻經常出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此時單位就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那麼這時應該怎麼賠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賠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賠償的具體辦法是: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得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二、單位扣押職工證件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及勞動部門頒發的政策中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爲“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所以,企業在加強對職工的管理上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加強法制觀念,做到合理合法。

勞動合同一旦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不管是作爲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要按照合同中約定好的內容來履行,當然要是出現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話,則就需要按照具體情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