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原因怎麼寫?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1.0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律師解析:解約原因按照解約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填寫即可。比如能力不能勝任崗位、因病、因長期不能到崗、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同事之間無法很好相處、不能很好的執行領導佈置的工作,誠信問題等等。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 解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