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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犯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員工犯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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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在生活當中都會被賦予不同的社會角色,雖然承擔的社會角色不一樣會導致國家對於當事人各方面的要求都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不管在什麼情況下,任何人都應該對我國的各種法律制度都是存有敬畏之心的。觸犯我國法律的情況下,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肯定是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的。就好比小編下文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員工犯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一、員工犯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不需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說,員工犯罪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合情合法的,用人單位在員工犯罪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根本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可以單方面的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而且觸犯我國的法律,在已經犯罪的情形之下,即使將來服刑完畢,無論如何都是有前科的人,可想而知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面臨多大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