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什麼
一、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者的工資形式採用的是以小時爲計算單位的計時工資制.
2、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每日或每週累計工作時間短。
3、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係的終止具有隨時性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爲:以勞動行爲作爲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爲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4)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5)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爲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事實上,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就類似於臨時工,因爲職工每天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平均是不超過4個小時的,工資也是半月發一回,所以,相較於全日制用工關係中的勞動者,用工方式非常靈活,只要協商一致,隨時都能解除用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