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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9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39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39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是關於在勞動者有過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流程是什麼?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主要介紹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六個步驟,分別是通知工會,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將合同的解除理由告知工會,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跟員工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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