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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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1)計算基數:

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計算年限: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二、哪些情況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歸納總結如下:

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經濟補償金指的是勞動合同在進行解除或者是終止以後,用人單位需要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乘以員工的薪資標準來進行確認的,也就是工作一年,按照一個月薪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