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與其協商解除,女職工懷孕後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9.49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瀕臨破產需要裁員等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爲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瀕臨破產需要裁員等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爲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關係 單位 懷孕 協商 勞動糾紛 女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