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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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勞務派遣工資由誰發

一、屬於勞務派遣工資由誰發?

屬於勞務派遣工資由誰發

勞務派遣工資一般由用工單位支付,雖然被派遣員工系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由派遣單位支付工資,但實際上該工資是體現在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派遣費用中的。鑑於《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單位侵吞派遣員工工資這一情況。因此,建議就員工工資這部分,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以免不法派遣單位捲款而逃。

二、勞務派遣的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三、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原則上派遣工跟派遣單位之間建立的纔是勞動關係,但事實上,派遣員工是給用工單位提供了勞動,所以由用工單位給派遣員工支付工資是比較合理的,在沒有派遣期間,派遣單位要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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