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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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可以嗎

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可以嗎?

可以的,但是不建議在合同中籤署沒有異議自動續簽的條款。一般的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後覺得滿意,可以按照原來的條件繼續不斷履行下去。但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約定。勞動關係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勞動者需要隨着年齡的增長、經驗的提高,獲得更好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僅僅憑藉某一次合同簽訂,勞動者就放棄了未來數十年透過勞動合同將改善後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的權利,這不是《勞動合同法》要求書面訂立的初衷。

二、無限期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儘量不要採取自動續約的方式,這種方式相當於放棄了改善自己待遇的機會。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要通知勞動者續簽合同,這時候就可以要求提高自己的待遇,雙方協商一致之後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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