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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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會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撤訴後,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援引仲裁時效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援。
羅浩律師建議:爲了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資衝突,國家設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程序,希望透過勞動仲裁將大部分勞動爭議在仲裁階段解決。勞動者應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各地對於不同的仲裁申請,可能有不同計算仲裁時效的方法,勞動者最好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第一時間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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