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
勞動仲裁申請書》。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明確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等環節。
4.
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