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勞動法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違反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二倍 TAG標籤:勞動工傷法規 工傷賠償 勞動法 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