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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如果合同未到期,由於你發生了工傷,單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行的。但是,由於工傷是因爲你違反公司相應的解除合同的條款,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同時你也知道該條款的存在,那公司是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但你應該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35-38條。
2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工傷鑑定完後,如果未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也就是連個十級都評不到),那相關醫藥費用處理理完畢後,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1-10級,最輕爲10級,最重爲1級。這時就分爲三種情況:1-4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被鑑定爲7級至10級傷殘的,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