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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終止情形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終止情形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終止情形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的情形如下:
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爲特定行爲,從債務人方面說,爲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爲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爲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爲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爲。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爲。
因免除成立後,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爲債的消滅原因。
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爲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爲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