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需停止行政複議時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需停止行政複議時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需停止行政複議時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停止行政複議要求有如下:
1、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這主要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各種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認爲停止執行並不損害社會公益,而不停止執行有可能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或者是基於其他特殊原因,可以作出停止執行的決定。
2、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爲的。例如,某城建部門,認爲某單位的房屋是違章建築,要求該單位予以拆除。該單位不服城建部門的處罰,而申請行政複議,並申請停止執行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爲,如果拆除房屋將會給該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暫不拆除房屋尚不影響周圍居民或者正常的交通、環境等,因而裁定暫停執行城建部門的決定。
3、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