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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個人企業年金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企業年金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

1、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工資總額/12個月)作爲本年度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職工上年度發放工資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放月數平均計算本年度的繳費基數。


2、本年度參保單位新招用職工,用起薪當月的工資總額覈定當年度的個人月繳費基數。


3、因特殊情況上年度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爲其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其數值元以下部分四捨五入到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國家統計局規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