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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工傷復發醫療期

鑑定工傷復發醫療期
如何申請工傷復發確認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後,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竈和明顯體徵。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繫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覈支付。傷情複雜無法覈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