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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肇事逃逸

永州肇事逃逸
永州肇事逃逸處罰
關於永州肇事逃逸處罰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133條規定了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處罰2021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檔);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檔)。二檔和三檔分別規定了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罪過形式和量刑幅度。

(一)按照行爲人的主觀心態,分爲明知的交通肇事後逃逸和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後逃逸。

明知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交通肇事後,在明知已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爲逃避法律追究,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也沒有采取挽救措施,駕車或棄車逃跑的行爲。這種行爲在生活中較爲常見,行爲人逃離事故現場必須是出於故意,明知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逃離事故現場。此種情形下應認定該行爲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駕車行駛過程中不知發生了交通肇事行爲,在已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仍駕車行駛的行爲。這種行爲多發生在大型載重車高速行駛時。實踐中對於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後逃逸如何定性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即交通肇事逃逸行爲。筆者認爲,逃逸是主觀意識下的作爲行爲,行爲人不知已發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從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出發,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行爲,應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檔定罪量刑。

(二)按照被害人死亡與逃逸的前後關係上,分爲肇事致死後的逃逸和因逃逸緻死。

行爲人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後逃逸,屬於肇事致死後的逃逸。行爲人明知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爲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告也不採取救助措施的,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爲。行爲人在造成被害人瀕臨死亡,即使及時採取救助措施被害人也難免一死的情形下,行爲人逃逸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兩種情形均採用刑法第133條的第二檔量刑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輕傷,被害人本可以在採取搶救措施的情況下能夠生還,但行爲人由於多種心理因素作祟慌忙出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不過,因逃逸緻人死亡情節的適用,是以逃逸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爲前提,二者之間沒有加入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素。比如第一行爲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受傷後(被害人的傷勢並沒達到死亡的嚴重程度)逃逸,之後第二行爲人又造成交通事故,而這一次致使被害人傷勢加劇死亡,由於介入了第二行爲人的肇事行爲,對第一行爲人不能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檔次,只能適用第二量刑檔次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