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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定的,僱傭童工處罰多少

僱傭童工處罰多少,怎麼規定的
僱傭童工處罰多少,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根據《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爲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