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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業高管是否應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非企業高管是否應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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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關於高管競業禁止義務規定

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爲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性質是指加諸於義務主體身上的不爲特定競業行爲的義務,就本質而言是一種不作爲義務。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根據法律規定強制程度的不同分爲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
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義務,規定在第148條第4款以及同條第5款,總結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競業禁止義務履行的主體是公司的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員是無需遵守的;其次,關於競業禁止的期限,公司法的競業禁止,只限於任職期間,或者章程約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間。
以上是關於高管競業禁止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