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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稅收徵管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

個體稅收徵管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
勞動者權益及其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不規範


按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現狀看,雖然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同簽訂率還比較高,可是在非國有企業中,有許多企業用工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針對一些特殊人羣,如農民工。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也存在諸多不規範的地方,或缺少必備條款,或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


勞動關係中由於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爲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資拖欠,同工不能同酬、社會保險缺失等。特別是隨着近幾年工傷事故的頻發顯示,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並未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勞動安全保障措施的缺失。


(三)勞動就業權受到侵害


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權主要在平等就業權方面受到了歧視,平等就業權在勞工立法上既變現爲就業准入的平等,也表現爲就業待遇的平等,而後者包括工資待遇、職位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現實中,農民工由於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現代工作技能, 往往只能進入工資低、工作條件差、就業不穩定、管理粗暴、沒有升遷的機會的次級勞動力市場。


(四)勞動報酬權沒有保障


我國大多數城市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目前問題最嚴重的是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農民工的工資普遍比城市職工低。二是剋扣、拖欠工資,同時,僱主拒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在解除合同後,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等現象也層出不窮。


綜上所述,不管在哪個國家,勞動者對其自己自身利益都有不完善的地方。而我國儘可能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了法律的保障。相信不久,我國會進一步完善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從而保障我們每一位勞動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