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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工傷保險責任

人社局工傷保險責任
請問工傷保險政策人社局最新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1、工傷索賠中的“證據”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項目應提交不同的證據。例如,工傷職工要報銷醫療費,而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針對不同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就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費和住院費收據等;如果工傷職工要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就要提供有關的發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證據,要結合前文中論述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只有針對賠償項目提供相應的單據才能獲得賠償。 2、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爲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