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益舉證責任是否應當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87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又有四要件說):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損失;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中,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屬於消極事實,傳統證據學認爲積極事實的主張者應當承擔證明責任,而消極事實的主張者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故該要件不應由原告舉證,而應由被告就其取得利益具備合法原因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就會產生一對矛盾,即在借貸糾紛中,原告因舉證不能而敗訴;但如其轉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則可能因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而勝訴。 TAG標籤:不當 人身侵權 舉證責任 利益 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