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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複議的案件管轄

經過複議的案件管轄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的法院管轄 是哪家法院?
行政訴訟法》對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的法院管轄作出那規定: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