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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複議規定

工傷鑑定複議規定
工傷鑑定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果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