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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糾紛上訴狀

僱傭關係糾紛上訴狀
僱傭關係糾紛上訴狀怎麼寫的?你知道嗎?
從僱傭關係歸責原則來看。本案是僱傭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的“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僱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條規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因爲疏忽或者過於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義務,甚至連常人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本案上訴人在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是在一般員工行走的車間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爲車間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雜亂導致摔倒受傷,何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行爲啊?更不可能上訴人到車間上演所謂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訴人年滿50歲,在平坦的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也應屬一般常人應當承受的範圍之內,不應存在重大過失之嫌。顯然,上訴人在受傷過程中並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爲,則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一般過失,在僱傭法律關係中,法律規定受害人的一般過失責任也是可以不應考慮的。再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重大過失,那麼根據不同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情況下的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所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的比例與大小應當區別對待。即僱傭關係中的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則承擔較小比例的責任。而一審判決原告承擔40%的責任,顯然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增強你對僱傭關係糾紛上訴狀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