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工傷傷殘鑑定有時效嗎?

工傷傷殘鑑定有時效嗎?
工傷傷殘鑑定有時效嗎
所謂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喪失請求執法機關以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了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參照民法的規定,《勞動法》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爲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法》第三條、第四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對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致的即: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裏進行工傷鑑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裏,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這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着勞動爭議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以上就是工傷傷殘鑑定有時效嗎的相關規定,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