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覈實的,應當進行現場覈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佈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覈查。
現場覈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覈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覈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覈查表,製作現場覈查記錄,經申請人覈對無誤後,由覈查人員和申請人在覈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覈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覈查。
覈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覈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