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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訴訟第三人

工傷行政訴訟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
1、我公司認爲該訴訟在於確定行政機關是否違法,所以未提交甲不屬於工傷的證據,這樣做有問題嗎? 答:從維護自身的權益來看,還是提供的好。 2、勞動部門提交了甲非工傷的證據,但法院因證人未出庭而明確不予採納。法院對實體的審理是否超出範圍? 答:某一項證據是否採納,法庭根據事實作出的決定。不超出其審理範圍。 3、法院以“程序違法”判決重新作出認定,我單位沒有上訴,重新認定是否要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我單位提交的材料不採信)作出相應認定? 答:應由勞動仲裁部門決定。 4、當時我單位可以上訴嗎?我認爲我單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嗎? 答:你們單位是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