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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處理有以下幾點方式:
  棄耕、拋荒以後村組織對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種,現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種。因村組織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解釋》第六條規定,(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的,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所以對於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種的,應予支援,但是對於賠償損失等方面應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