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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條款無效的

哪些格式條款無效的
哪些格式條款無效的
一、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規定的無效情形;
2、約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免責;
3、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
4、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5、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