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違約金的條款模板

違約金的條款模板
合同條款中如何約定違約金,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合同條款中如何約定違約金在簽訂合同時,爲了防止日後一方違約,督促雙方履行合同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加入違約金條款。所謂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精神,違約金的性質是:補償爲主,懲罰爲輔。正是基於此性質,當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較小,明顯低於違約金的數額時,違約方有權要求法院將違約金數額降低。那麼違約金的數額應該以什麼標準來約定呢?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個規定是確定是否違約金數額過高的判斷基礎。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1、站在一個善良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斷,如果感覺明顯不公平就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2、考慮合同履行的狀況、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如果合同的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守約方的預期利益已經基本實現,而違約方僅在旁枝末節的問題上出現了違約,守約方此時要求其支付全額違約金是不公平的。同理,違約方如果並非故意或者僅是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也應當允許其要求降低違約金的數額。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許多人有這樣的誤解:認爲違約金訂的越高越好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這是不正確的,因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予以減少”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減少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爲確實違約金過高,那麼法院有權適當減少違約金。在當事人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應當適用違約金,但在當事人提出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參照一定的計算標準予以適當調整,而不是直接適用法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干預。我們認爲,爲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透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