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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

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爲前置程序。


現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發生爭議提起仲裁時應提交的材料及流程進行講解。


一、申請勞動仲裁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特殊時效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五、提交勞動仲裁書面資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被申請人法人註冊登記資料;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


4、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5、如果需委託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委託權限如果包括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託人必須逐項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