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內容有什麼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內容有什麼1.、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覈准。 TAG標籤:辦學 其他侵權 條例 中外合作 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