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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人作證

勞動仲裁證人作證
勞動仲裁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有什麼

1、證人證言屬於證據種類的一種,但當事人僅僅提供證人證言是不夠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證言的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爲仲裁庭和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否則,證人證言僅僅是仲裁庭和法庭參考的依據之一,考慮到證人與申請人的利害關係等因素,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應當是證據中最低的一類。

2、因爲證人證言屬於證據範疇,而證人證言必須是在開庭階段才能陳述,所以在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給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是無法提供證言證據的。但考慮到證言的性質,法律特別規定了,雖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言,但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經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批准後,證人可以在開庭當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並根據仲裁員和法官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方未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絕申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這就是逾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駕駛證等。在開庭過程中,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或法庭的開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