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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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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爲,透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願;
2、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於違紀職工。
3、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a.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b.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