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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行政複議的程序

銀監會行政複議的程序
針對銀監會的行政複議
中國銀監會日前頒佈《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複議辦法》,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行爲作出規範。兩辦法均自今年2月1日起實施。

《行政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查,聽證、決定與執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該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以及取消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根據該辦法,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以及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爲,都將受到銀監會的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重大行政處罰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以上、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以上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以及取消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以上直至終身的處罰。

根據該辦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爲不予制止、處罰,致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銀行業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複議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銀監會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金融許可證等決定不服的,可在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以上是關於針對銀監會的行政複議的具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