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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受傷了該向誰索要賠償?

工地幹活受傷了該向誰索要賠償?

工地幹活受傷了該向誰索要賠償?

小編常常遇到這樣的諮詢,“我在工地幹活受傷了該怎麼辦?”“我給業主裝修,意外受傷了,能要求業主賠償嗎?”這些問題實質上就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材料,一起來了解!

一、什麼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踐中常說的“包工頭”與向其直接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就是此種關係的典型表現。

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該責任的承擔會根據僱員自身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具有過錯,來確定責任的承擔。一般情況下,僱員會自擔一定的責任比例而和僱主共同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包工頭”僱主發包、分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僱員的損害與直接承擔僱主責任的包工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發包方、分包方怎麼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院判決發包方、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後,考慮到僱主的支付能力有限,受害者即僱員可要求發包方、分包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發包方、分包方能否向僱主全額追償?

先行賠償的發包方、分包方,在對外部即僱員的責任履行完畢後,僱主和發包方、分包方之間的內部責任如何處理的問題便接踵而來,此時,發包方、分包方通常會提起對僱主的追償權訴訟,要求其償還代付的賠償款項。但是,發包人、分包人不是向僱員全部清償,其對已方應承擔的部分不能追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作爲一種侵權糾紛,發包方、分包方承擔的連帶責任和通常的如擔保人的連帶責任中的墊付行爲是不同的,前者承擔責任的基礎是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僱員受損案件中,如發包人、分包人存在過錯,其就與僱主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發包人與僱主應當共同承擔終局賠償責任。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有證據顯示發包人、分包人選任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對包括施工設備、人員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義務未落實,那麼綜合判斷其過錯及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其責任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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