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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離婚律師:分割房產須知:離婚時如何處理按份共有的房產登記?

一般來說,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爲一方單獨所有還是雙方共同共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對半分割。但實踐中,夫妻購買房產登記爲按份共有的,在離婚時該怎麼分割呢?杭州離婚律師根據法院判例,總結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杭州知名離婚律師:分割房產須知:離婚時如何處理按份共有的房產登記?

第一種觀點認爲不應該按照房屋產權登記比例進行分割,而應該按照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對半分割。理由是:

1、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婚後購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一半份額,所以產權登記情況不應作爲分割依據。

2、房屋雖然登記爲按份共有,但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製。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動產登記時提供的書面材料,是爲辦理產權證書所出具,不屬於夫妻書面約定財產的形式。

3、婚姻法領域的財產變動規則具有身份屬性,而物權法典型財產法特徵,婚姻法領域的財產變動這種人身關係的特殊性,不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則。

第二種觀點認爲應該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份額進行分割理由是:

1、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按份共有人應當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不動產登記作爲一種公示制度,明確不動產的歸屬,維護交易安全,對內對外均有約束力。

2夫妻雙方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該清楚知道處分權利的法律後果。即便實際出資和登記比例不相符,只能作爲夫妻的特別約定或者婚內贈與。如果視爲夫妻約定,已經履行不可撤銷;如果視爲婚內贈與,進行了產權登記,贈與完成也不能撤銷。

3、夫妻將房屋登記爲按份共有的,既有特別約定的意思表示,又有約定行爲的完成,即雙方共同完成了產權登記。

在婚姻法領域,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即便沒有履行也會按照夫妻財產約定處理財產,何況對這種已經客觀存在產權狀態。如果還要求夫妻之間另外單獨書面約定,顯然過於嚴苛。

4、婚姻法律是情理法的結合,婚姻生活中沒有絕對的公平,公平也並非法律衡量婚姻財產協議的標準。

那麼我們在實務中怎麼處理呢?李律師建議,根據自己的法律地位,站在維護自己利益的角度去講,按照有利於己方觀點辯論。相關建議,您可以聯繫專業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