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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沒有生活依靠,老年人離婚

辯論意見

老年人離婚,女方沒有生活依靠

一、 焦點一:不是感情的破裂,而是男方不想盡扶養的義務。

    雖然男方的年齡大於女方,但男方的身體尚爲健康。而女方體弱多病,患有胃炎、L4-5、L5-S1椎間盤膨出、腰椎骨質增生、骶管囊腫,一邊耳朵幾乎失聰,等等疾病,需要常年醫治。

    男方是軍隊的退休幹部,每月退休金120000多元,而女方僅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又面臨着巨大的醫療開銷。

   何爲夫妻?

   難道是夫妻本是同齡鳥,大難來時各自飛?

   不是的。再說,也沒有什麼大難,只是女方老了、病了,男方嫌麻煩了。

雙方1992年結的婚,這麼多年來,女方年輕、身體好時,男方怎麼不提離婚,現在人老體病了,就要離婚?

    顯見男方是以離婚爲藉口,實則對女方嫌棄和拋棄。《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互相扶養的義務。於情、於理、於法,男方不但不應捨棄多年跟隨的妻子,還不能逃避扶養的責任,在經濟上、生活上,情感上多多關心女方。

 

二、 焦點二:爲什麼男方可以申請公房產權而不申請,等待離婚後再申請,是

爲了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兩個兒子,不想讓女方分得。

    19991月男方即退休安置在軍隊退休幹部XX休養所。當時女方隨同男方共同生活在這裏,共同度過幾十年的光陰。

按照男方的條件是可以辦理產權的,其他類似情況的鄰居也都辦理了產權。沒有任何理由解釋男方可以辦產權爲什麼不辦。唯一的解釋或許是男方要將房屋留給兒子,而只有和女方離婚後,女方纔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得一半產權。

 可是,男方替女方着想過嗎?女方名下沒有房子,每月僅僅3000多元退休金,看病都不夠,更別提租房,再說,也沒有人把房子租給一個老病之人。

因此,一旦離婚,女方必然面臨老病無依的境地。現在的女方就是一個孤老,父母過世,兄弟姐妹也沒有了,早年生育的兒子因爲沒有親自撫養,兒子與女方也沒有感情。

如此境況,法院能判女方對公房有居住權嗎?,就算可以,如果男方百年之後女方還能住嗎?這都是現實法律及實踐尚不能解決的問題。

因此,只能寄希望於男方,且不說是退伍軍人,就是普通公民也應有的善良、惻隱之心,一日夫妻還百日恩,更何況大家都已經步入晚年。沒有什麼比欣賞最後的夕陽更美的事了,爲什麼要帶着伴侶的抱怨和遺憾離開。只是心念的一轉,或許能收穫圓滿。

綜上,請求法院不支援原告的訴請,不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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