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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證明勞動關係因個人丟失如何寫申請?

解除證明勞動關係因個人丟失如何寫申請?

一、解除證明勞動關係因個人丟失如何寫申請?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係可調取,但一般也會推到原單位補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遺失的情況下還可以透過工資支付憑證,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報名表等這些材料證明勞動關係,員工甚至還可以透過和公司相關責任人的錄音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的。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材料並不只是書面勞動合同這一種。

二、勞動糾紛中勞動合同遺失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勞動仲裁的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過程中,此時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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