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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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買交強險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

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機動車增加量也是逐年上升。在一些偏遠或農村地區,一些摩托車、農用車、小轎車未交付交強險。這對道路上行人和車輛的賠償造成很大的隱患,那未買交強險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呢,小編就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讀。

未買交強險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

解釋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律師解讀

目前,我國機動車,尤其是摩托車、農用車、套牌車等投保交強險的比例較低,脫保現象比較嚴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僅違反道交法等法律規定,關鍵的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得不到交強險的賠償。

根據目前交強險的賠付規則,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要在無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害賠償限額100元);在機動車一方有責的情形下,不再區分責任的大小(也就是說次要責任、對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以及按比例的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有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投保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義務人不投保交強險一方面具有違法性,導致受害的第三人無法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因此應由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投保義務人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義務人將車出借供他人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一致,由於投保義務和侵權人都存在違法行爲,共同造成受害的第三者得不到賠償,應該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在發生交通意外時有着明確的規定。規定當事人有權利要求投保的義務人必須承擔當事人交強險內的保額金額。這既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措施,又是規範我國機動車交強險強制購買的標準。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要及時購買交強險,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