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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

一、婚姻無效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

婚姻無效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

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應當屬於持有房產證的子女個人。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後,是不具有法律上婚姻效力的,那麼男女雙方就屬於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具體分割財產時,還要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當然有證據證明爲男或女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的除外。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爲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綜上所述,在男女雙方未滿法定結婚年齡就辦手續的,應當視爲無效婚姻,而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父母購房應當歸出資方個人所有,不宜作爲共有財產處理。在同居期間,雙方取得的收入,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