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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規

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規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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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規的依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除非女職工的行爲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事實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因此單位一般不得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解除行爲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爲,無效法律行爲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