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須知”是否是賠償標準,損壞賓館物品 普法法律網 消費權益 1.3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儘管在住客的行爲上,雙方存在着合同關係,但旅客須知是賓館單方面制定,若與市場價相距甚遠,則有欠公允,不具備對住客的法律約束力。因此消費者可根據賓館酒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現值)進行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TAG標籤:損害賠償 賓館 旅客 消費權益 須知 損壞 賠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