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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遷戶口需要什麼證明?

一、公民要遷戶口需要什麼證明?

公民要遷戶口需要什麼證明?

公民遷戶口需要的證明有: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複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複印件)。可能還需要根據情況提供其他材料:如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購買成套商品住宅的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複印件)等。

二、戶口遷移的手續

1、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2、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3、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三、市內遷出戶口進行遷移的幾種情形

(一)所內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複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複印件。

(二)所間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三)跨區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呈分局審批。經分局審覈同意後,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生活中需要進行戶口遷移的情況很常見,需要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與縣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都出據相關的證明材料,因此雖然戶口遷移應當由本人辦理,但是很多人也選擇親屬代辦或者委託專業的中介公司進行代辦。需要注意的是代辦需要本人提供一份委託辦理授權書,派出所方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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