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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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遲交房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一、關於延遲交房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延遲交房違約金的規定有什麼?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爲開發商免責理由;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可以按照已交房款總額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當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情況時,若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約定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二、延期交房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爲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爲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過錯相抵(混合過錯):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於支援。

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可以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延期交房的違約損害賠償規則包括完全賠償原則和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在承擔損害賠償規定中,賠償的範圍是由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共同組成的。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包括減損規則,損益相抵和過錯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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