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規定是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工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受理範圍是什麼?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申訴人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訴材料不全,經指導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送達申訴人。
三、申訴時應提交的材料是什麼?
1、由職工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身份證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相應的證據二份;
2、由企業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有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相應的證據二份。
申訴人按照就近和屬地管理原則將申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辦公室或各鎮(區)仲裁辦事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申訴人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訴材料不全,經指導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送達申訴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勞動爭議細節明確的規定的有一些是屬於勞動爭議前置的情況,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勞動爭議這個流程,我們國家法院是不能夠受理這類型的訴訟案件的,這實際上就是對於這種情況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限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