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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嗎?

一、中介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嗎?

中介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嗎?

中介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民法典》只是將居中合同改爲中介合同。中介合同規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總共只有六條。

中介合同主要內容同原先的居間合同幾乎一樣,不過新增加了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規範。

二、《民法典》關於中介合同的變化

(一)由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

居間的叫法實際是從它的功能層面叫出來的,顧名思義就是“在中間”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兩頭跑的,恰好是中間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從行業層面出發,與實踐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樣了,更方便理解了。

(二)必要費用應當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第二個變化是關於必要費用的規定,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這個地方原來是要求,現在是請求,請求是更爲全面的一個權利,也是更爲專業的用詞,再一個就是“要求”針對的是報酬支付義務人,而“請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支付。

重點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約定請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約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第二,要有約定必要費用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編關於合同約定不明的方式處理了。至於沒有約定第一點請求權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還有待法律實踐去明確。

本中介合同簽訂後,如因其他原因導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對於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按照本中介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辦理相關中介費用實際產生的票據進行結算支付。必要費用的計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據爲準或者以本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的一半爲準。

(三)增加一條關於“跳單”的規定

第三個變化是關於“跳單”的規定,這是新增的,以前是沒有的,但實踐中關於跳單也有一些案例支援的。這次民法典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更有利於保護中介人的權利了。

條文如下: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1、委託人。記得一定一定要和客戶或者業主簽訂委託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他才能成爲你的委託人,僅僅帶看一次很難認定他就是你的委託人了

2、接受中介人的服務。要注意將中介人的服務明確具體的寫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專門起一條列明那些屬於中介人的服務內容,比如選房,帶看,籤合同等等,越詳細越好。

3、利用中介提供的機會或者媒介。這個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業主是否獨家委託,如果不是,客戶有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房源,這個實踐中已經發生過的事情,所以,儘量做獨家房源,如果不是獨家房源,那就要想盡辦法穩住客戶。

4、繞過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意思就是客戶和房東直接籤合同了,這就屬於跳單,這種情況下,該給的中介費應當繼續支付,而不用再管後續的服務之類的。

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居間合同,賣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強制履行費用過高等情形外,買方仍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和經濟損失,但是違約的賠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損失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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